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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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相关附件 |
1 |
苏州市吴中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处置设备升级改造项目 |
吴开管委审环建〔2025〕10号 |
2025/1/24 |
附件一 |
附件一:
吴开管委审环建〔2025〕10号
天天体育直播对苏州市吴中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处置设备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州市吴中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公司报送的《苏州市吴中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处置设备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编号:v16387,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苏州市天天体育直播横泾街道木东路8772号,本次改扩建项目对现有无害化处理线进行升级改造,将现有高温碳化工艺改为高温化制工艺,并对相关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改造后全厂无害化处理畜禽量提高至 3600吨/年;项目年处置医疗废物总量不变,拟新增感染性废物(841-001-01)及损伤性废物(841-002-01)处置类别,调整后感染性废物(841-001-01)年处置量1200吨、损伤性废物(841-002-01)年处置量50吨、病理性废物(841-003-01)年处置量750吨。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杜班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王元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230503532000000085,信用编号:BH009136)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和技术评估报告(苏天河翰源评估〔2024〕178号),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单位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次改扩建项目建设后全厂废水包括消毒池废水(48吨/年)、清洗废水(721吨/年)、喷淋塔废水(1856吨/年)、车间地面冲洗水(80吨/年)、初期雨水(140吨/年)、冷却塔强排水(1080吨/年)、生活污水(380吨/年),其中冷却塔强排水(1080吨/年)回用于现有项目急冷塔;其余生产废水(2845吨/年)进入“臭氧消毒+pH调节+絮凝沉淀+厌氧+好氧+沉淀+多级过滤+紫外线消毒”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和急冷塔,中水回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生活污水(380吨/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太湖新城污水厂处理后外排,执行太湖新城污水厂接管标准。
2. 动物无害化处置线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出入库、上料、破碎、化制、干燥、压榨等工艺产生的恶臭废气、尾气处理燃烧废气、导热油炉燃料燃烧废气。无害化处理过程产生的各类工艺废气和尾气处理燃烧废气经收集后进入“焚烧炉+降温+两级喷淋+陶瓷除雾+UV/O3等离子光解装置”处理通22米高排气筒(FQ01′)排放;导热油炉燃料燃烧废气经设备自带的“低氮燃烧器”燃烧通8米高排气筒(FQ04)排放;医疗废物暂存及进料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吸风收集进入“二燃室燃烧”,医疗废物处置线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进入“SNCR脱硝+余热利用+急冷(半干脱酸)+干式脱酸(干法消石灰脱酸)+活性炭吸附+一级布袋除尘”处理后通20米高排气筒(FQ02)排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密闭收集后经“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03)排放。有组织废气收集率及去除率达到《报告书》要求,其中FQ01′排气筒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FQ02排气筒的烟气排放以及排气筒高度、医疗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并满足热解炭化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逃逸和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FQ03排气筒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FQ04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SO2、NO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加强病死动物和医疗废物装卸等操作环节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不得有异味。
3.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强噪声声源,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降噪措施。厂界排放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消毒池污泥、废水处理污泥、废水处理残液、废膜、废滤芯、废石英砂、废活性炭、热解炭化残渣、飞灰(含废活性炭)、定期更换的废滤袋、废灯管、废弃的防护用品、废包装材料、废电池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根据项目风险评价等级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作业,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6. 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7.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 颗粒物≤0.5846/0.5846吨、二氧化硫≤0.3276/0.3276吨、氮氧化物≤5.0165/5.0165吨、挥发性有机物≤0.0688/0.0688吨;无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0.0281/0.0281吨。
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在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六、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收到批复后须及时将该项目报告书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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