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天体育直播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市监处罚〔2024〕00001号
当事人:李沙沙
住址:苏州市天天体育直播**************
现有居住地:苏州市天天体育直播********
身份证号码:340***************
联系电话:***********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邮寄送达了1份《案件移送函》及相关的刑事判决书1份,移送函显示当事人李沙沙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我局辖区,故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我局处理。鉴于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依法询问了当事人,调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2019年7月左右,当事人在网上找到一个不知名的商家购买了无任何生产信息的减肥药,并购买了与魔之豺植物压片糖果的外包装相似的包装(包装图片为深绿色,背面无生产厂家等信息,标有"禁止在淘宝阿里巴巴上销售)进行封装。之后,当事人在明知自己封装的减肥产品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成分的情况下,将当事人封装的减肥产品与正规的魔之豺植物压片糖果以1:1的比例混合后一起售卖给了任敏和殷莹。共计销售金额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到“魔之豺”减肥产品,均检测出盐酸西布曲明成分。
2021年5月13日,经开庭审理,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等五名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2020)苏0481刑初831号刑事判决,判决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时,租住地为苏州市天天体育直播东山镇高田村,发货地在天天体育直播东山镇银杏路。
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居住地苏州市天天体育直播东山镇高田村进行检查,未发现该居住地有判决书所涉产品“魔之豺”减肥产品。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送达的《案件移送函》(溧市监案移[2022]198号)复印件1份、(2020)苏0481刑初831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犯罪原因、性质、涉案金额、被判处刑罚种类、判决日期等事实;
2.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3.我局所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现居住地无涉案产品等事实;
4.我局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过程、违法行为地等事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吴市监罚告〔2023〕00909号),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的“魔之豺”减肥产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盐酸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之刑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建议依法对当事人予以限制从业资格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3日对当事人犯罪事实作出依法判决,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法律依据。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天天体育直播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苏州市天天体育直播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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